扫码文末“投小圈” 加入行业交流群
文章来源:福建省财政厅网站
《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强我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省财政厅进一步修改完善《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相关规定解读如下:
1
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强化科技创新引领,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融入福建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简称《指导意见》)精神,以分类运作管理为原则,参考安徽、湖北、河南、江苏、浙江、山东等地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对《福建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闽财规〔2024〕45号)进行修订。《管理办法》通过明确政府出资方式,优化完善返投要求、正向激励、尽职免责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我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基金持续健康运行。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等。
2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45条,包括:总则、基金设立、职责和分工、运作和管理、评价和监督、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根据《指导意见》,本次修订新增如下规定,“政府采取注资国有企业方式设立基金,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的,原则上按照政府出资有关要求管理。”
(二)放宽返投要求。根据《指导意见》“鼓励降低或取消返投比例”的精神,降低我省最低返投比例要求,从原办法“不低于各级政府出资额的1.5倍”降低为“不低于1倍”。经了解,江苏、山东、上海、广东最低为1.5倍,湖南、安徽最低为1~1.2倍,浙江、河南、云南最低为1倍。
(三)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基金到期时,超过门槛收益率的超额收益可给予基金管理人业绩奖励。在基金存续期内,政府资金可按不低于基金净值或原始出资额加门槛收益率的价格提前让利退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四)建立尽职合规免责机制。在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基金所投项目或子基金出现投资失败、未达预期或探索性失误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依规不予、免予问责:①符合基金功能定位和投资策略的;②投资国家级基金或其子基金的;③跟投国家级基金或优质基金管理机构领投项目的。
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规范我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省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
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政府出资方式主要包括通过预算直接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等。政府采取注资国有企业方式设立基金,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的,原则上按照政府出资有关要求管理。
第三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的原则进行运作。政府相关部门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不参与基金投资决策,不指定具体投资项目。
第四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应坚持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支持我省重点区域和重要领域发展的政策导向,完善分类管理机制,合理统筹基金布局,防止同质化竞争和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五条 新设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政府指定的出资主体等提出基金设立建议,组织开展可行性调研,会同省财政厅拟订基金组建方案,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报省政府批准。组建方案应充分运用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对基金设立的合规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和论证。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经省政府批准采取母子基金方式运作的,母基金投资设立子基金没有涉及新增省财政出资的,由母基金管 理机构依法依规决策子基金投资方案。
第六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以实体经济为根基,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培育壮大耐心资本,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重点支持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等领域。
第七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控制设立数量,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但可按市场化原则对同一项目集合发力、接续支持。设立同类基金较多、投资领域明显交叉重合的,在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尊重出资人意愿、维护市场秩序的前提下,推动基金整合重组或通过优化投向等方式积极提升效能。
第八条 省级政府出资设立基金或注资,要充分考虑基金设立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出资规模、比例和时间安排。政府出资须严格审核,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数额较大的,应根据基金投资进度分年安排,当年政府出资额应纳入当年度政府预算。
第九条 按照投资方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主要分为产业投 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产业投资类基金在产业发展方面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围绕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推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 全水平,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创业投资类基金围绕 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科技创新,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推动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解决重点关键领域“卡脖子”难题。
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类型实行差异化管理、监督、评价机制。对创业投资类基金,可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放宽基金存续期要求、延长基金绩效评价周期;对产业投资类基金,根据产业类型、阶段、分布特点合理设置管理要求,突出支持重点。
第十条新设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省财政厅会同相应行业主 管部门向省政府报送以下材料:
(一)关于基金设立的请示文件;
(二)组建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事前绩效评估开展情况及结果,拟投资领域或项目的行业现状、发展前景、重点项目储备、基金类别和绩效目标;
2.基金规模、存续期限、提前终止条款、主要发起人情况、出资方案;
3.基金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的选择方案;
4.基金的投资方式、返投要求、风险防范、激励机制、投资退出、管理费用、托管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三)审批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省级政府向已设立的基金增资或受让份额的,省财政厅会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报送以下材料:
(一)关于基金投资的请示文件;
(二)拟投基金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投资的政策目标、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已投资或拟投资领域或项目的行业现状、发展前景、重点项目储备、基金类别和绩效目标;
2.基金规模、存续期限、提前终止条款、主要发起人和其他合伙人等情况、出资方案和已认缴资金规模;
3.基金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情况;
4.基金的投资方式、风险防范、激励机制、投资退出、管理费用、托管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5.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等;
6.基金前期运行情况。
(三) 申请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新设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可采取母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鼓励创业投资类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方式。控制基金层级,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
第十三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经批准后,由基金主要发起人具体负责基金设立、选择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等工作,拟订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等,做好基金的各项筹建工作。
第十四条新设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采取市场化方式 遴选确定基金管理机构,综合评估机构募资能力、投资业绩、研究能力、合规情况、风控能力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与基金运作相适应的专业能力、投资能力和管理能力,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基金管理经验,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基金发起人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费要经过科学论证,一般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费基础,合理确定计提标准。
第十六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依法依规选择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托管机构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定期向出资人提交托管报告。
第十八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可一次或分期实缴到位。分期实缴的,基金所有出资人应在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等中约定,首期实缴出资不少于基金认缴规模的20%,且应在基金设立后三个月内到位。
第十九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注册设立满三个月社会资金仍未实缴到位的,由主要发起人和基金管理机构向省财政厅进行书面说明。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注册设立满六个月社会资金仍未实缴到位的,由省财政厅、省级行业主管等部门约谈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机构,发起人可更换社会出资人或重新遴选基金管理机构。省财政厅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注册设立满一年社会资金仍未实缴到位的,原来筹集的政府资金由基金发起人负责收回并退回财政统筹安排。如需用于其他政府投资基金或设立新的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 职责和分工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政府授权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会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定,引导、监督基金投向符合政策目标、运作管理规范高效,促进基金持续健康运行;
(二)协调做好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募资、运营管理、风险防范、清算、退出等相关事宜;
(三)指导基金建立科学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确保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四)加强对政府出资的资产管理,按照《财政总会计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组织上缴政府出资收益;
(五)制定基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承担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的汇总、统计和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其他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研究制订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制度,督促基金管理机构落实有关要求,监督基金管理机构制订资金募集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积极推介符合基金投资方向的重点项目,为基金提供项目信息咨询和对接服务,但不干预基金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决策,并做好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审核工作。
省发改委等相关部门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布局 规划和投向指导作用,结合相关产业在省内各地区产能利用情况,引导地方围绕当地产业发展实际调整基金布局,并配合做好基金 绩效评价考核等工作。
省审计厅对基金的设立募资、运营管理、资金使用、清算退出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围绕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政策目标,按照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的约定,广泛募集合格社会资本投资,规范基金投资运作,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
(二)具体负责基金日常管理、项目投资、投后管理、收益分配、清算、退出等事宜;
(三)对投资项目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建立完善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规范内部控制和工作流程。及时发现基金运营中的风险隐患及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四)每季度向省财政厅和相关部门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和季度财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托管报告、年度运行情况报告,以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备案等;
(六)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等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基金托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二)执行基金管理机构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资 金往来;
(三)依据托管协议,发现基金管理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以及基金董事会(持有人大会)决议等的,不予执行;
(四)出具基金托管报告,向基金董事会(持有人大会)报告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五)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以及基金托管协议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运作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实行市场化方式运作,接受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对单个底层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认缴规模的20%。
第二十六条鼓励跟投国家级基金或优质基金管理机构领投项目。跟投金额不超过领投方投资金额的,可依据领投方尽调结果进行投资决策。
国家级基金指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优质基金管理机构指曾受托管理过国家级基金或社保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且最近三年内无行政主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七条 鼓励上下级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互相参股政府投资基金,形成政府出资合力。
第二十八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于福建省内的资金不得低于各级政府出资额的1倍,即返投比例不低于1倍。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应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返投比例数值作出约定。
第二十九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禁止开展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及其他“ 明股实债 ”业务;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 ”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按规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 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根据基金设立目的、行业行情等设置省级政府出资的门槛收益率。超过门槛收益的超额收益 可给予基金管理机构业绩奖励,政府出资的超额收益可向社会资本出资人适当让利。让利和业绩奖励的具体标准应在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中约定,业绩奖励具体标准按《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基 金绩效评价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内,政府出资可以按不低于基金净值或原始出资额加门槛收益率的价格提前让利退出。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或政府指定的出资主体应与其他出资人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组建方案取得本级政府批复后超过一年或批复设立时限的,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
(二)政府出资拨付至基金账户超过一年,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
(四)基金未按章程、合伙协议约定投资;
(五)基金存在其他不符合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约定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建立投资进度督导机制,对注册设立满六个月没有项目投资的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省财政厅、省级行业主管等部门牵头约谈基金管理机构;对注册设立满九个月没有项目投资的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发起人应根据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约定重新遴选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与其他出资方按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基金存续期未满但已达到预期目标的,政府出资可通过股权回购、份额转让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三十六条政府出资从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五章 评价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对设立的省级政府投资 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按照《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实施事前绩效评估、年度绩效评价、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和整体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实施分类考核评价,省财政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基金政策目标、投资领域、募资难度、投资管理的专业性要求等不同情况,分别设置绩效考核指标,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差异化设置损失容忍率。
第三十九条基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基金后续改进管理、调整出资、优化投资方向、基金退出以及实施奖罚政策的重要依据,并和基金管理费、让利等挂钩。
第四十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建立尽职合规免责机制,依法依规推进尽职合规免责。在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基金所投项目或子基金出现投资失败、未达预期或探索性失误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依规不予、免予问责:
(一)符合基金功能定位和投资策略的;
(二)投资国家级基金或其子基金的;
(三)跟投国家级基金或优质基金管理机构领投项目的。
对于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等造成基金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认定部门要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二条 省级财政、发改、行业主管、审计和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财政及相关部门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参与国家级基金设立或与国家级基金共同投资其他基金的,可按照国家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原《福建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闽财规〔2024〕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