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监反垄断处〔2025〕1号)。处罚决定书显示,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2018年度60134121.92元)百分之二的罚款1202682.44元。
据悉,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提供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相关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具有自然垄断、特许经营、政府规制等典型特征,且该公司提供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的地域范围为抚州市中心城区。
经查,2010年12月至2019年10月,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滥用其抚州市中心城区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限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住房供水管道安装工程只能与其指定的抚州市日月供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州日月公司)交易。
同时,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基建用水时,无正当理由,限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二次加压设备安装工程和设备只能与其指定的抚州日月公司交易。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责令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2018年度60134121.92元)百分之二的罚款1202682.44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