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称可以通过购买虚拟币兑换外汇方式以汇率差赢利,邀请原告投资。原告同意,就将款项打给被告,被告为原告登记了投资账户,并将投资平台账户密码告知原告,原告可自行登录查看盈亏情况及收支操作。原告累计向被告转账投资款30万元,原告所投资款的出入金过程均由被告操作。后来,被告告知因投资平台关闭,投资数据被清除,原告的投资款无法提现不能退回。双方形成纠纷。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系经被告邀约将投资款项交由原告管理,相关原告投资款的入金、出金过程均由被告操作完成,双方之间依法形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均明知涉案投资平台属于外汇理财投资平台,但均未提交已依法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相应证据,原、被告双方的投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规定,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依法属于无效合同。对造成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但本案被告邀约原告投资,并接受原告的委托实际操作原告的投资事宜,对原告的资金安全负有主要注意义务,依法应认定被告对造成原告的投资损失存在主要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对于造成原告的损失,一审法院认定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风险提示:各案有别,篇幅所限不能全部展示,内容仅供参考。个案以付费律师意见为准,具体v本文作者后拼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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