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消息,为配合上海期货交易所平台国际化,便利境内外投资者参与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上海期货交易所修订了《上海期货交易所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修订第一节第(一)款,将“中央结算公司开具的开户通知书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改为“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专用账户证明材料”,将“营业执照和金融业务许可证”改为“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专用账户开户证件”。
2. 修订第一节第(二)款、第(三)款,将“中央结算公司开具的开户通知书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改为“债券账户证明材料”,将“营业执照和金融业务许可证”改为“债券账户开户证件”。
3. 补充第一节第(三)款“上期所可以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对申请材料要求进行调整。”之规定。
4. 补充第一节第(四)款,明确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业务准备要求。
1. 修订附1、附2、附3,明确上期所处置国债的条件为“会员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债务”。
2. 修订附3,要求会员、客户需承诺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