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其中公司拟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含新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107,000.00万元,担保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预计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及担保金额范围内可分别调剂使用,在资产负债率70%以上/以下同等类别的被担保公司之间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内部额度调剂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及关联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
二、调剂担保额度的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在不改变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前提下,在母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中,将公司全资子公司呼和浩特侨银城市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呼和浩特侨银”)未使用的担保额度800.00万元调剂给公司全资子公司莆田侨银城市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田侨银”)。调剂后,呼和浩特侨银可使用的担保额度预计由2,000.00万元调减为1,200.00万元,莆田侨银可使用担保额度为8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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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额度调剂后,公司累计获批且有效的对莆田侨银的担保额度为80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对莆田侨银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莆田侨银的担保余额为800.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0万元。
因呼和浩特侨银与莆田侨银均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担保对象,因此可在担保额度内互相调剂。担保额度调剂及提供担保事项属于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已获公司内部审批同意,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三、担保进展情况
莆田侨银因经营发展需要,拟与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以下简称“泉州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拟向泉州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不超过800.00万元,有效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同时公司与泉州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
本次担保开始履行前,公司累计获批且有效的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107,000.00万元,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8,161.15万元,尚余担保额度88,838.85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8,961.15 万元,尚余担保额度为88,038.85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
2.营业场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小区延寿路商住楼三号楼一层109-115号、五层501-517
3.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法定代表人:李炳福
5.成立日期:2017年6月16日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A2YB8LX7N
7.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关联关系:泉州银行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9.经查询,泉州银行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莆田侨银城市管理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300.00万元
2.注册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埭新社区田厝103号
3.法定代表人:刘宁馨
4.成立日期:2024年5月31日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MADL7LLQ1F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环境卫生管理(不含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服务);城乡市容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公园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打捞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防洪除涝设施管理;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餐厨垃圾处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公路管理与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7.莆田侨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8.莆田侨银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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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侨银自成立以来依法存续,正常经营,履约能力良好。
六、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1.贷款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
2.借款人:莆田侨银城市管理有限公司
3.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
4.借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莆田侨银城市管理有限公司
3.债权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
4.担保本金: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开立信用证、进出口押汇、国内信用证等协议,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对外付款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等协议,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保函)等,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各类贸易融资合同或协议,保证期间为自单笔贸易融资业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债权文件的,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 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保全费等)、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
七、本次担保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莆田侨银是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为莆田侨银的银行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影响,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八、累计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194,768.34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9.97%。其中对合并报表外主体提供的担保总余额4,937.00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3%,是公司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担保;其余全部为公司及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或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的担保。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其他第三方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情况。
九、备查文件
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