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决定称,经查,国都证券在公司债券承销个别项目中,存在未审慎核查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变化情况及相关销售收入真实性、应收账款和存货涉及的相关工程项目真实性等问题,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国都证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国都证券主要负责人按北京证监局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接受监管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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