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桐乡的钱老板为女儿筹办婚宴,共计252桌。他委托相识十余年的猪肉商王师傅负责采购婚宴所需的高档食材,特别指定了如东星斑、帝王蟹等海鲜。王师傅基于多年交情和信任,垫资52万元完成了采购任务。婚宴如期顺利举行。
然而,婚宴结束后,钱老板却拒绝支付这52万元费用。他认为“海鲜太贵了!质量还不行!”他觉得王师傅报的价格“虚高”,怀疑这位老相识是不是“吃了回扣”,坑了自己。
王师傅很委屈!天地良心!自己就赚了7000块辛苦钱!采购的单据白纸黑字都拿出来了!而且最关键的是——食材送到的时候,钱老板家可是派人验收过的!婚宴当时吃得很好,也没有说不行,这办完席了才翻脸,算哪门子事儿?
钱老板又开条件,结账可以,但要王师傅把海鲜供货商的“成本底单”拿给他!他按“成本价加20块”给王师傅结!
王师傅一听,脑袋都大了:进货价是人家供货商的商业机密啊!哪能随便给人看?这条件,等于把路堵死了。
王师傅想找钱老板当面锣对面鼓说清楚?可钱老板玩起了消失,派了个公司里的赵总出来应付。
这位赵总又抛出新质疑:“食材可能缺斤短两!”但是,光嘴上说,拿不出任何真凭实据。
更绝的是,除了王师傅和他闺女在喊冤,连提供那250多桌餐具的供应商也跳出来了:“我的钱也没结呢!”
双方协商陷入僵局。从法律视角看:钱老板拒付的理由能够成立吗?
钱老板拒付的理由不能成立,分析如下:
1. 委托合同关系成立且王师傅已履行主要义务
钱老板主动委托王师傅采购食材,王师傅接受委托并实际完成了采购任务。这构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
王师傅的核心义务是按约定采购符合要求的食材。他完成了垫资采购的行为,并将食材交付用于婚宴,且婚宴已顺利举办。这证明王师傅基本履行了合同义务。
老钱作为委托人,按约定付款是基本义务。不能因为事后觉得“贵了”、“可能有问题”就轻易拒付。
2.“价格虚高”主张,举证责任在钱老板,且其未能有效举证
钱老板声称价格远高于市场价并怀疑回扣,这属于其提出的积极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钱老板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王师傅的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同期价格,或者证明王师傅存在欺诈、恶意串通等行为。
王师傅已经把采购单据拿出来了,钱老板要反驳,就得拿出更硬的证据,证明老王提供的单据是假的,或者证明同样的东西在同样条件下有明确低得多的市场价。光怀疑“吃回扣”,没证据,法律上站不住脚。
3.“验收”是关键节点!
婚宴前食材送到,钱老板方验收了!这是超级重要的法律事实。验收意味着当时对数量、外观、基本品质是认可的。婚宴都顺利办完了,宾客也吃了,事后再拿“质量不达标”说事儿,非常被动。除非钱老板能证明食材有隐蔽的、验收时无法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比如有毒有害?但这可能性太低),并且造成了实际损害(比如宾客食物中毒),否则很难推翻验收的效力。
4. “要成本底单”?有点强人所难!要求查看供货商的原始成本底单,这涉及到第三方(供货商)的商业秘密。法律没有规定受托方必须向委托方公开其上游供应商的成本机密。
老王能提供自己采购的发票、单据,证明他花了多少钱,这通常就尽到了基本的说明义务。钱老板要求按“成本+20元”结算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更像是单方面设定的不合理付款条件。
5. “缺斤短两”?继续举证!赵总提出的新质疑,同样需要赵总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空口无凭,说了等于白说。
餐具供应商的出现,说明钱老板的“拖欠”可能不止一笔。这对他自身的商业信誉是个打击。
给王师傅和餐具供应商的法律建议,时间就是金钱,王师傅应当马上固定证据,收集所有能证明钱老板主动委托其采购的证据,妥善保管原始采购单据、发票、付款凭证,重点收集婚宴前食材交付时钱老板方人员签收或确认验收的证据,整理好所有与钱老板、赵总等人就付款问题进行沟通的记录(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
收集完证据后,王师傅可以委托律师正式发函催告,如果钱老板还是不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起民事诉讼。如胜诉判决生效后,钱老板仍不履行,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场本该喜庆的婚宴,因为“信任”没落在“规则”上,最后闹得鸡飞狗跳,朋友变冤家,还牵扯进无辜第三方。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此事如何看呢?站哪边呢?评论区聊聊!(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