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李薇
由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公司债券2024年年度报告,浙江证监局近日发布公告,对富通集团及王建沂、王春仙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浙江证监局表示,经查,富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公司债券2024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王建沂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仙作为该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主管人员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该公司和王建沂、王春仙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该局要求相关责任方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尽快披露公司债券2024年年度报告,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