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5年10月17日起对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并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该事项经基金管理人与各基金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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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规则
1. 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的转换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若投资者持有的某只基金具有多种类别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且登记在同一登记机构并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投资者可以将其持有的某一类基金份额转换成同只基金的其他类基金份额。上述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可以相互转换。
2. 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转换转出的最低申请基金份额适用该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中关于最低转换份额的规定。
3. 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相互转换,原持有期限不延续计算。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4. 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转换时,以申请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
5. 投资者办理本业务时,转出基金份额类别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份额类别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经冻结的基金份额不得申请转换业务。当转换转入的份额类别因其他原因暂停转换转入、暂停大额转换转入业务或有其他交易状态限制的,本业务亦受相关交易状态限制,基金管理人另有公告的除外。
6. 本业务与本公司已经开通的不同基金之间相互转换业务不产生冲突。
7. 本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开通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本业务,请投资者以相关公告为准。
8. 自2025年10月17日起,本公司在直销中心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通本业务。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本业务的时间及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告。
三、费率计算
1. 本业务的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的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个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 转出基金份额赎回费:按转出基金份额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3.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份额与转出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当转出基金份额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份额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转入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差额;当转出基金份额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份额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零。
4. 赎回费按照转出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比例归入转出基金资产,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5. 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具体费率优惠细则请以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和规定为准。
6. 本公司可以对养老金客户开展本业务的费率优惠活动,详见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7.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8. 具体计算公式: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 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的,则G=0;
H 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净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 H=0;
J 为申购补差费。
注: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份额与转入基金份额的销售。
四、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本业务,具体办理时间遵守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中关于开放日及开放时间的相关规定,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基金转换时除外。
敬请投资者在办理本业务前详细了解业务规则、费率及持有期计算等事宜,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
五、重要提示
1. 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中银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文对照表》、《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文对照表》、《中银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文对照表》、《中银智能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文对照表》、《中银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文对照表》、《中银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文对照表》、《中银鑫新消费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文对照表》,基金管理人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同时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2025年10月17日起生效。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将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cim.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投资者可登录查阅。
2. 本公告仅对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本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除另有公告外,上述基金关于本业务的其他登记事宜与上述各基金已经开通的不同基金之间相互转换业务按相同的原则确认。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基金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
3. 本公司若暂停办理本业务,将另行发布公告。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7日
附件一:
中银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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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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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中银鑫新消费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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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中银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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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中银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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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中银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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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中银智能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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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结束产假恢复履行职务的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旗下中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徐一女士已结束产假,自2025年10月15日起开始恢复履行基金经理职务。
中银机构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由徐一女士与该基金另一名基金经理蔡静先生共同管理。
上述事项将根据有关法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备案。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