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

经查明,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银有色 601212)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白银有色陆续购买30亿元理财产品,2019年上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至2024年12月收回本金及相关收益。白银有色在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其他流动资产部分披露了30亿元理财产品的期初、期末余额,但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要求,在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30亿元理财产品具体情况,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王普公2018年10月至2020年7月任白银有色总经理,2020年7月至今任白银有色董事长,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但未组织白银有色按规定披露,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彬2018年10月至2021年1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任白银有色总经理,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但未组织白银有色按规定披露,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孙茏2017年2月至2022年5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2022年5月至2025年5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但未组织白银有色按规定披露,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吴贵毅2013年12月至2020年4月任白银有色财务总监,2020年4月至2022年8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22年8月至2024年8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徐东阳2019年5月至2022年10月任白银有色财务部主任,2022年10月至今任白银有色财务总监,其任财务部主任时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担任财务总监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22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王普公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王彬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孙茏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吴贵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六、对徐东阳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白银有色的前身是白银有色金属公司,成立于1954年,是国家“一五”时期156个重点建设项目之一,新中国重要的有色金属基地。70年来,为中国有色工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2008年,白银有色引进中信战略投资实施股份制改造。2017年2月15日,白银有色在上交所成功实现首发整体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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