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监会11月7日消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持续增强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全流程管理,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修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证监会11月7日消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持续增强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全流程管理,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修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完善了风险基金规模相关规定。一是将原设定的三十亿元规模上限调整为“本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三十亿元”。二是增加动态评估规模条款,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动态评估论证风险基金所需规模,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办法》自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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