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11月28日,证监会就《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办法》明确列出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十四类比较常用的措施,并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作为兜底规定。
实施机构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风险隐患后,需要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监督管理措施决定。情节复杂的,经实施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明确监管措施决定的作出及执行要求:一是明确监管措施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二是明确监管措施决定作出后的公开要求;三是明确监管措施决定书的送达程序;四是明确当事人对监管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是明确当事人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并完全履行承诺认可协议的,实施机构不再对其同一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六是明确在监管措施实施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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