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您正在追讨一笔500万元工程款,却发现债务人突然冒出多个“债权人”,手持“借条”和“转账记录”向法院起诉,要求参与分配仅有的资产。经调查,这些“借款”竟是债务人与其亲友串通虚构的!此时,若仅在民事程序中抗辩,往往举证困难、耗时漫长。殊不知,对方的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第307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因虚构2000万债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五十七策——“控虚假讼”的雷霆反制手段。
一、真实案例:为逃债虚构2000万借款,主谋获刑三年
在(2024)浙01刑终XX号判决书中:
案情简述:
某房地产公司老板王某因拖欠多名供应商货款,面临强制执行。为转移资产、稀释债权,他与表弟张某串通,伪造2000万元借条及银行流水,由张某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迅速达成调解。法院据此冻结了王某名下唯一地块。
刑事介入:
一名敏锐的债权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初步证据。经侦查,发现所谓“转账”实为资金闭环回流(张某转给王某,王某当日又转回张某控制的另一账户)。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王某、张某构成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原民事调解书被撤销,地块恢复执行。
二、李荣维律师解读:“善用控虚假讼”的三大关键要件
这个案例深刻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五十七策——“控虚假讼” 的精髓:当对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用刑事利剑刺破其虚假面纱,往往比民事缠斗更高效、更具震慑力!
要件一:行为符合法定构成
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以下行为可构成虚假诉讼罪:
常见手法 : 虚构借贷、买卖、租赁关系;伪造合同、借条、转账凭证;恶意串通调解等。
要件二:后果达到入罪标准
并非所有造假都构成犯罪。需满足以下任一情形:
要件三:及时报案+固定证据
三、给真实债权人的行动建议
结语:让造假者付出刑罚代价
“虚假诉讼”不仅损害您的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法律对此绝不姑息!李荣维律师始终强调,“善用控虚假讼”是在遭遇恶意逃废债时,最有力的反制武器——它不仅能撤销错误裁判,更能将作恶者送进监狱,形成强大震慑。 下次再遇“神秘债权人”,请记住:您手中握着的,不仅是民事诉状,还有一份刑事控告书!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虚假诉讼刑事控告与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