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10月31日消息,证监会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基准的选取规范。一是代表性要求。基准的构成要素与权重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约定,能够表征基金的投资风格。
二是客观性要求。基准的计算方法、数据来源等信息应当清晰透明、可持续、可量化,标的资产可公允定价。
三是指数的特别要求。选取的指数应当满足代表性强、编制方案合理、成份券具备较好流动性、持续披露信息等条件,且相关指数编制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运维能力,有完备的人员团队、组织架构和内外部监督机制等。
四是强化管理人、托管人责任。管理人应当按照差异化、合理化布局原则开发产品,明晰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选取匹配的基准,并选任具备相关投研经验的基金经理。托管人应当加强基金合同审核,对基准的选取和变更进行评估,确保相关基准符合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五是授权协会建立基准要素库。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基金业协会建立的基金行业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中选取基准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