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商务厅起草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规定》旨在将临时性许可转化为常态化法定许可,保障岛内居民免税消费政策长效落地。
今年2月,海南省政府以规章形式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办法(试行)》,政策涵盖202项商品,对激活本省消费内需、完善免税业态结构、扩大海南开放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规章仅能设定一年临时性许可,难以提供长期制度保障。为此,海南省商务厅组织起草了此次征求意见的《管理规定》。
根据《管理规定》,“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资格实行许可管理。申请“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资格的主体,应当向海南省商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免税店的数量和位置由市县提出申请,经多部门联合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经营规范方面,免税店需规范冠名;建立“零关税”日用消费品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实时向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海关监管平台等推送销售等相关数据;执行有关防范、打击走私的规定,制定人员管理和防范走私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合规性约束、风险识别预警、应急处置和监督惩戒。
《管理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将已经购买、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零关税”日用消费品再次销售;不得为“零关税”日用消费品走私违法行为提供运输、仓储、保管、邮寄、配送等服务。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主体资格的,予以罚款,撤销许可。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9月8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信函寄至: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9号省人民政府二楼270室,邮编570204,信封上需注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电子邮件发送至:hnswt9@hainan.gov.cn。
南方+记者 赖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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