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6月13日发布《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下称《管理规定》),加强对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的全过程监管,明确期货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测监控,对报撤单频率高、报撤单成交比高等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期货交易所对高频交易实行重点管理,密切监测监控高频交易行为变化,及时评估市场影响。该文件自2025年10月9日起实施。
◎记者 汤立斌
中国证监会6月13日发布《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下称《管理规定》),加强对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的全过程监管,明确期货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测监控,对报撤单频率高、报撤单成交比高等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期货交易所对高频交易实行重点管理,密切监测监控高频交易行为变化,及时评估市场影响。该文件自2025年10月9日起实施。
据悉,证监会高度重视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已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备制度、实施申报收费制度、建立健全监测监控指标体系、加强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等。在总结前期监管实践的基础上,证监会坚持趋利避害、突出公平、从严监管、规范发展的原则,研究起草了《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明确程序化交易和高频交易的定义、特征,其中高频交易具体标准由期货交易所制定,并要求从事程序化交易不得影响期货交易所系统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
在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方面,《管理规定》明确交易者从事程序化交易前,应当报告有关信息,收到确认后方可从事程序化交易;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报告信息进行核查。
围绕系统接入管理,《管理规定》要求期货公司、交易者的技术系统应具备相关功能并进行测试;明确接入管理中的禁止性行为,如期货公司不得将交易信息系统的管理权限开放给客户等,程序化交易者不得利用系统对接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等。
《管理规定》还强调加强主机托管与席位管理,建立主机托管信息报告制度和交易席位管理制度,并明确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应当公平分配相关技术资源。
此外,《管理规定》明确交易监测与风险管理要求,要求期货公司、交易者应当加强风险防控,及时处置突发事件;期货交易所应当做好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测监控,保障交易所系统安全。其中,期货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测监控,对报撤单频率高、报撤单成交比高等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对程序化交易行为进行监测监控。期货交易所对高频交易实行重点管理,密切监测监控高频交易行为变化,及时评估市场影响,同时可以建立报撤单收费、交易限额等制度,并适时调整报撤单收费标准、交易限额标准等,还可以对高频交易手续费实施差异化管理。
证监会表示,前期就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对征求意见稿的基本思路、整体框架和主要内容基本认可。经认真研究,证监会对与征求意见稿相关的主要意见建议予以吸收采纳。后续,证监会将指导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业协会制定出台相关业务细则,做好《管理规定》落地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