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做好“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办法,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自愿申报享惠主体资格。享惠主体名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可根据需要动态调整。相关部门将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并联审核,确定申报主体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已认定的享惠主体,可依照相关规定,申报享受相关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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