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来源:金融界AI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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