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7月2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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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Y类基金份额是仅面向个人养老金,根据相关规定可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的一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应同时遵守基金法律文件及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
②华夏创业板ETF联接A、华夏创业板ETF联接C已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等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个人养老金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Y类基金份额购买等款项需来自投资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申购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以上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时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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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时豁免上述申购费。销售机构可对上述申购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设置,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Y类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赎回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时,每次最低赎回份额、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以上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Y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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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续持有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调整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设置,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个人养老金相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赎回及转换安排,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可开通与本公司旗下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的基金份额(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
5.1 转换费率
5.1.1基金转换费:无。
5.1.2转出基金费用:按转出基金赎回时应收的赎回费收取,如该部分基金采用后端收费模式购买,除收取赎回费外,还需收取赎回时应收的后端申购费。转换金额指扣除赎回费与后端申购费(若有)后的余额。
5.1.3转入基金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根据适用的转换情形收取,详细如下:
(1)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0。
(2)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0。
(3)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4)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5)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0。
(6)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最低为0。
(7)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8)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9)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0。
(10)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0。
(11)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后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2)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13)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0。
(14)从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固定费用-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0。
(15)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6)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17)对于货币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出情况的补充说明
对于货币型基金,每当有基金新增份额时,均调整持有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调整后的持有时间=原持有时间×原份额/(原份额+新增份额)
5.1.4上述费用另有优惠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基金转换的有关业务规则。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目前投资者只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单笔转入申请应遵循转入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关限制,单笔转出申请应遵循本基金及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指定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期和固定金额的扣款和申购申请,由指定销售机构在约定扣款日为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交易方式。投资者应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开通Y类基金份额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申请。投资者投资Y类基金份额应绑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作为结算账户。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次固定扣款金额,最低扣款金额及具体业务办理流程、规则等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应遵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费率优惠活动,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的投资理财中心办理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可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一层107-108A(100089)
电话:010-82523198
传真:010-82523196
(3)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103(100102)
电话:010- 64709882
传真:010- 64702330
(4)北京朝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兆泰国际AB座2层(100020)
电话:010- 64185185
传真:010- 64185180
(5)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902室(200120)
电话:021-50820661
传真:021-50820867
(6)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南广电金融中心40A(518000)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7)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AD2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
传真:025-84733928
(8)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万象城2幢2701室-01(310020)
电话:0571-89716606
传真:0571-89716610
(9)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901房自编A单元(510623)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10)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栋1单元14层1406-1407号(610000)
电话:028-65730073
传真:028-86725412
(11)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一幢二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326
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张静怡
网址: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中国证监会根据相关条件确定可以开展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并每季度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基金业协会网站、基金行业平台等向社会发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具体代销机构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后续代销机构增减或信息变更将在本公司官网公示,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7.1.3投资者投资Y类基金份额应绑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作为结算账户。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等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数额限制等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自2025年7月31日起新增Y类基金份额, Y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申请按照该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确认份额。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应同时遵守基金法律文件及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规定,保障投资人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相关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封闭运行。投资者投资Y类基金份额应绑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作为结算账户。除另有规定外,Y类基金份额购买等款项需来自投资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Y类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时豁免前端申购费。销售机构可对申购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法律法规对Y类基金份额的继承等事项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询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是仅面向个人养老金,根据相关规定可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的一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可能被移出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投资者将面临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暂停办理申购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新增Y类基金份额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等规定,经协商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新增Y类基金份额(以下简称“Y类基金份额”),即仅面向个人养老金,根据相关规定可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的一类基金份额,并据此修订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Y类基金份额
(一)Y类基金份额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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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次新增份额类别为Y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是仅面向个人养老金,根据相关规定可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的一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以及销售对象或其他条件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仅面向个人养老金,根据相关规定可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的,称为Y类基金份额。A类、C类、Y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应同时遵守基金法律文件及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规定,保障投资人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相关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封闭运行。除另有规定外,Y 类基金份额购买等款项需来自投资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Y 类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三)Y类基金份额的费用
1、管理费与托管费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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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时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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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时豁免上述申购费。销售机构可对上述申购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设置,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2)赎回费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Y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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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续持有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调整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设置,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四)Y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A类、C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二、基金合同修订
本基金管理人已就本基金新增Y类基金份额事项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前言”章节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中增加“《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二)在“基金的基本情况”章节“基金份额类别”中增加有关Y类基金份额的内容如下:
1、基金份额分类的依据增加“销售对象或其他条件的不同”。
2、增加Y类基金份额定义为“仅面向个人养老金,根据相关规定可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的,称为Y类基金份额”。
3、明确Y类基金份额与其他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在末尾增加以下表述:“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个人养老金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删除有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表述。
(三)在“基金费用与税收”章节中明确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四)在“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章节“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明确现金分红为A类、C类基金份额的默认收益分配方式,增加Y类基金份额的默认收益分配方式为“对于Y类基金份额,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其他修订或必要补充。本次修订已履行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修订内容自2025年7月31日起生效。修订后的法律文件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者可登录查阅。
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安排,敬请投资者关注。投资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揭示: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可能被移出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投资者将面临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暂停办理申购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