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11月12日,中基协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公募基金销售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管理细则提出:
基金销售机构选择销售基金时,应当了解基金风险等级划分的相关因素,并履行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适当性匹配等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完整的基金风险等级划分考虑因素及结果信息。基金管理人未提供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不完整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拒绝销售。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合理控制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频次,投资者在同一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日不得超过两次,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八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与最近一次结果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提示投资者关注变动情况并进行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列示的因素,结合股票仓位、基金净值历史波动率、最大回撤等,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定基金风险等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高股票仓位较高基金的风险等级原则上不得低于最高股票仓位较低基金;
(二)基金净值波动率较高基金的风险等级原则上不得低于基金净值波动率较低基金;
(三)最大回撤较大基金的风险等级原则上不得低于最大回撤较小基金。
采用对冲投资策略的基金或因基金规模调高基金风险等级等情形不适用本条第(一)至(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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