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委托保险公司进行管理以来,已累计垫付8300余笔,救助7900余人次,垫付金额累计突破2亿元。为进一步强化救助基金管理,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指挥棒”作用,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益,近日,自治区财政厅出台《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围绕一个核心,坚持三个原则、落实三类指标、实现多方配合”的工作思路,推动实现救助基金“借、用、管、还”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
围绕“一个核心” 构建救助基金绩效管理总体框架
《办法》以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为核心,全面考量救助基金在筹集、使用、监管等各个环节的优化与规范,旨在进一步提升救助基金管理水平,保障救助基金安全高效和可持续运行。
坚持“三个原则” 引领救助基金绩效管理前进方向
《办法》遵循全面和重点相结合、激励和惩罚相结合、结果和应用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绩效评价,引导受托管理机构加强工作规范性、创新性及科学性管理。
落实“三类指标” 明确救助基金绩效管理实施路径
绩效评价工作涵盖救助基金管理全过程,明确评价救助基金基础管理、业务管理、合规管理三类指标,制定绩效评价评分标准,确定绩效评价得分系数计算方式。
实现“多方配合” 推动救助基金绩效管理协同高效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卫生健康委、司法厅、农牧厅、内蒙古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根据救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评价指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受托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并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基础上,出具绩效评价报告,确定评价结果。
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将继续以制度创新为引领,深化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打造专业化、现代化的救助基金管理体系,提高救助基金作为“救命钱”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救助基金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赵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