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证券代码601099)对金鸿控股诉讼有了新进展。
太平洋证券9月24日晚间公告,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最高法民申3610号、3612号《民事裁定书》,法院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据悉,太平洋证券曾购入并持有被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发行的15金鸿债、16中油金鸿MTN001,诉讼本金合计约1.9亿元。因被告未按约兑付构成违约,2018年9月,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2019年3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予以确认。因被告未完全履行调解协议,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10月,公司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裁定终结执行。2024年2月,因被告逾期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公司再次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8月,法院裁定驳回,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12月,法院裁定因法律适用问题驳回上诉。202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的再审申请。
太平洋证券表示,上述案件所涉债权大部分已获清偿,目前抵押物充足,基本覆盖剩余债权,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太平洋证券及旗下公司近年来涉及多起诉讼。
2019年1月,因江苏隆明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隆明”)和达孜县恒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达孜恒盛”)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违约,太平洋证券分别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云南高院)提起诉讼。
太平洋证券请求判令具有连带责任的担保人上海佳铭房产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佳铭),分别代江苏隆明、达孜恒盛偿还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出本金3.33亿元、9560.4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据太平洋证券8月5日公告,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2025)最高法民再194号和(2025)最高法民再190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裁定,并指令昆明中院对这两起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此外,公司全资子公司太证资本下属的北京太证恒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太证恒通”)认购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定增发行的股票。因其虚假陈述造成损失,太证恒通向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5月太证恒通以袁志强等为被告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2024年6月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起诉。太证恒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9月法院受理本案并指令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25年7月法院作出(2025)皖0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太证恒通诉讼请求。太证恒通拟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另外一起诉讼涉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
太平洋证券与康美药业签署《债务和解协议》,与康美实业(青海)有限公司、康美中药城(普宁)有限公司、康美中药城(青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分别签署《保证合同》。因康美药业未按《债务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该协议项下“18康美MTN001”的付息义务,构成实质违约;保证人亦未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公司以保证人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集中管辖,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法院受理本案。2022年5月法院作出判决未支持公司诉讼请求,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9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据太平洋证券5月17日公告,2025年3月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2025)最高法民申2143号《受理通知书》,受理公司再审请求。
来源:读创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