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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12月24日消息,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发布通知,印发《洛阳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周期管理办法》,规范全市专项债券管理,防范债务风险,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其中明确,债券资金使用需与债券发行披露用途完全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债券资金监管,对截留、挪用、闲置、违规使用专项债券资金行为“零容忍”,定期开展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和本息偿还情况核查,通报问题项目,并上报市政府。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确保专项债券项目收益稳定与融资总体平衡。对收益实现不及预期的,应当采取压减成本、扩大经营、统筹其他收入等补救措施。
对应的项目专项收入难以偿还本息的,项目主管部门应调度部门内其他项目专项收入、项目单位资金等偿还,确保法定债务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严防专项债券偿还风险。
坚持“谁举债,谁负责”原则,各县区政府对本级举借的专项债券承担偿还责任。
坚持“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将绩效管理贯穿专项债券项目储备、申报、发行、使用、运营、偿还全生命周期。
以下为正文:
洛阳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周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专项债券管理,防范债务风险,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在严格落实中央和省级相关制度规定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债券,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由省级政府代为发行并逐级转贷给地方政府使用的用于项目建设的专项债券。
第三条 专项债券管理遵循“借、用、管、还、效”闭环管理原则,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风险可控、效益可期。
第四条 专项债券发行应与地区财力水平相适应,以政府性基金收入或项目专项收入作为偿还来源,按照项目进行管理,项目应自求平衡,并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严禁超偿还能力举债。
第五条 专项债券发行应与地区债务风险挂钩。法定债务风险预警地区或全口径债务风险等级为红色的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向上级财政部门汇报争取专项债务限额支持,统筹上报全市专项债券项目储备、评审、发行转贷、预算管理、兑付、信息公开等工作;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管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指导项目调整;牵头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监督专项收入归集入库,及时偿还到期专项债券;建立偿债备付金制度;债务风险监督预警等工作。
县区财政部门参照市财政局职责,做好本地区专项债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发改委负责向上级发改部门汇报争取专项债券项目支持,牵头全市专项债券项目谋划;管理市级重大建设项目库,向上级发改部门推荐项目;严格把关项目投向领域,监测项目建设进度。
县区发改部门参照市发改委职责,做好本地区专项债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市级专项债券项目管理负总责。组织主管领域内市级专项债券项目规划申报,并对申报资料进行确认;督促项目实施、资金规范使用、收益归集、本息偿付,确保收益覆盖本息;对本领域项目收益平衡真实性负责;监管项目建设运营;组织编制专项收入收支预算,督促项目单位上缴项目专项收入;及时开展部门绩效评价。
县区项目主管部门参照市级项目主管部门职责,做好本地区专项债券相关工作。
第九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申报、资金使用和偿还的直接责任主体。主要负责提出专项债券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融资平衡方案等资料,配合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规范使用专项债券资金,及时形成实物工作量,配合完成债券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定期评估项目成本、预期收益和对应资产价值等;项目收益优先偿还债券本息,不得挪用;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建设运营、平衡方案动态评估及调整、收益归集缴纳、资产管理、信息公开、绩效自评、数据填报等。
第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债券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等开展审计监督。要将项目投向领域合规性作为审计重点,适时通报审计中发现的涉及专项债券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项目用地规划、用地手续等要素保障的审核与指导。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审核与指导。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将国有企业运营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纳入企业考核体系;监管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防止流失。
第十四条 金融管理部门引导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为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若涉及)。
第三章 项目储备与申报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负责完成项目立项审批(可研、初设)、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或土地手续)、环评批复等核心前期要件。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需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台账);产业园类项目,必须提供引进入驻企业合作计划(含意向协议/合同)、预期经济效益及税收贡献度、还本付息兜底计划等。
专项债券申报项目应属于政府主导、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群众期盼、政府早晚要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必须满足项目收益和风险管理要求,有一定收益且融资收益能够实现平衡。
县区申报的专项债券项目,须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审核。
专项债券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和负面清单详见附件。
第十六条 项目需求入库流程:
项目前期准备。项目单位对拟申报项目开展前期调研工作,在确认项目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行业规定的前提下,开展项目可行性分析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改部门办理项目批复手续,报国土、环保等部门出具项目相关批复文件。
项目申报需求。项目单位依据专项债券“负面清单”加强项目谋划,依托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两部门信息系统常态化申报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情况,对申报的储备项目进行初审,并根据项目预期收益、成本及融资平衡情况,编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专项债券项目收支预算总体平衡方案、财务评价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项目审核入库。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立足各自职责,分别根据投向领域、中期发展规划等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手续、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方案、事前绩效评估等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使用专项债券要求,相关材料齐全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并逐级上报审核。经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审核通过后,纳入需求库。
第十七条 专项债券在省财政厅下达的额度内,根据发行要求,由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项目情况,遴选项目制定拟发行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安排发行。专项债券项目必须通过两部委需求审核入库及省级评审后,方可进入发行程序。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债券资金使用需与债券发行披露用途完全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单位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提高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原则上在发行后十个月内支出完毕。不能形成支出的,应及时申报调整,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财预〔2021〕110号)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加强资金使用监管。项目单位应配合做好各项监督核查工作,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关支出凭证、合同、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的项目建设进度说明及其他佐证材料。项目单位应按月在河南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上及时更新建设月报、支出情况、运营月报、资产月报。
第五章 偿还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确保专项债券项目收益稳定与融资总体平衡。对收益实现不及预期的,应当采取压减成本、扩大经营、统筹其他收入等补救措施。对应的项目专项收入难以偿还本息的,项目主管部门应调度部门内其他项目专项收入、项目单位资金等偿还,确保法定债务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严防专项债券偿还风险。
第二十一条 编制次年预算期间,财政部门根据次年还本付息计划,向本级项目主管部门下发收缴预通知,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据此共同制定下年度项目专项收入归集计划,列入项目主管部门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管理,纳入年度预算。次年预算执行期间,项目主管部门依据还本付息催缴通知,指导项目单位按照规定时间、项目和金额及时将项目专项收入缴入国库。
第二十二条 坚持“谁举债,谁负责”原则,各县区政府对本级举借的专项债券承担偿还责任。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当月承担的债券还本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市级国库。市财政局应当逐月将全市当月承担的还本资金及时、足额上缴省级国库(付息资金由省财政据实从财力扣除)。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债券项目形成的所有资产需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项目单位应建立资产明细台账并及时准确登记相关信息。债券存续期内收益归政府所有,优先偿债;严禁将项目资产和权益违规用于融资担保或抵质押。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履行资产运营维护责任,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设定的运营模式和收益计划执行。加强精细化管理,控制运营成本,积极组织收入,确保项目预期收益如期实现。
第七章 全周期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坚持“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将绩效管理贯穿专项债券项目储备、申报、发行、使用、运营、偿还全生命周期。项目申报时须同步设置清晰、量化、可衡量的绩效目标,并随“一案两书”一同上报审核。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偏。
第二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主管部门组织部门评价,财政部门选取重大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比例不低于上一年度新增限额的5%)。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债券额度分配、财政补助安排及政策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每年6月底前牵头组织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并公开截至上年末债券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项目运营情况、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等相关信息,确保公开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八条 债券存续期内,若对应项目发生可能影响其收益与融资平衡能力的重大事项,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单位就变化原因及内容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作出变更申请,经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审核并提交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省财政厅报告。
第九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债券资金监管,对截留、挪用、闲置、违规使用专项债券资金行为“零容忍”,定期开展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和本息偿还情况核查,通报问题项目,并上报市政府。
审计部门将专项债券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在财政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项目中反映和揭示专项债券管理方面的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督促和指导项目单位规范使用专项债券资金,加强运营管理,防范风险。
第三十条 对于专项债券监督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追回资金、调整用途、扣减预算资金、考核扣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专项债务的监督,按规定报告专项债务情况并及时公开,落实人大决议和审查意见。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申报条件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负面清单
附件1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确定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其中用作项目资本金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投向范围。
(二)应当是政府主导的公益性项目,符合相关规划和行业政策要求,且有与投向领域相对应的经济效益(收益覆盖倍数≥1.3倍)。
(三)应当已完成可研审批,已开工在建或能够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年度内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工作量。
(四)已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五)满足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风险管理要求,已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有明确的债券总需求,并合理提出年度资金需求。
(六)已完成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
续发债项目基本信息不得进行实质性调整,原则上与首次申报时相一致。
附件2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负面清单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按规定用于政府主导且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工资发放、单位运行、养老金发放等经常性支出和支付债券利息,同时,根据地区债务风险情况,禁止用于以下项目:
一、全国通用禁止类项目
(一)完全无收益的项目
(二)楼堂馆所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技术用房;
2.党校(行政学院);
3.培训中心;
4.行政会议中心;
5.干部职工疗养院;
6.其他各类楼堂馆所。
(三)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1.巨型雕塑;
2.过度化的景观提升和街区亮化工程;
3.文化庆典和主题论坛场地设施;
4.其他各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四)房地产等项目
1.除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以外的房地产开发;
2.主题公园、仿古城(镇、村、街)等商业设施。
(五)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
一般竞争性产业是指市场能够有效配置资源、供需平衡、竞争充分,且不存在足以影响价格的企业或消费者的产业领域。
(六)体育馆、文化馆、文化中心、会展中心等场馆类项目和城市水系、市政公园、市政广场、园林景观等项目
二、高风险地区禁止类项目
在全国通用禁止类项目的基础上,高风险地区增加以下禁止 类项目:
(一)交通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
(二)社会事业。除卫生健康(含应急医疗救治设施、公共卫生设施)、教育(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养老以外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政基础设施。除供水、供热、供气以外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四)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定期更新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禁止类项目清单》,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国家部委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