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广东省财政厅官网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管理办法》为《指导意见》如何在省级政府层面落实提供了“广东方案”。
聚焦产业投资、创业投资
《管理办法》明确,政府投资基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同时,采取注资国有企业的方式并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的,纳入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管理办法》承接《指导意见》对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性定位和分类。《管理办法》提出,政府投资基金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发展耐心资本,注重发挥实效,主要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
《管理办法》指出,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国家及省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制定政府投资基金重点领域投资清单,报省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重点领域投资清单保持相对稳定,结合国家和省有关部署适时更新。《管理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对照重点领域投资清单合理规划本地区政府投资基金。
规范基金设立,优化退出机制
《管理办法》规定,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县级政府应控制新设政府投资基金,财力较好、具备资源禀赋的县(市、区)如确需发起设立基金的,报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批准。
除上述情形外,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财政拨款或自有收入新设基金,已经设立的要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统一规范管理。
《管理办法》还强调优化流程和定价机制,支持基金依法有序退出。其中提到,政府出资退出时,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无约定的可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并购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同时提出,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届满后,经清算后仍有未变现资产的,鼓励分类采取现状分配、划转指定机构代持等方式予以处置。
针对注资国有企业方式设立的基金,《管理办法》明确回收的本金以及在扣除税费等相关成本及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后的净收益,原则上优先用于滚动投资或落实党委、政府部署的其他政策性任务,具体用途由有关企业按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明确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
《管理办法》明确,财政部门牵头制定政府投资基金绩效管理制度,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构建科学化、差异化、可量化的绩效指标体系。基金绩效考核重点关注政策目标综合实现情况,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可不设定内部基准收益率,不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原则上不穿透考核子基金的单个投资项目;注资国有企业方式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按照绩效考核办法实行单列考核,原则上不纳入所在企业国有资本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管理办法》还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建立容错机制——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以单一项目投资损失追责,适当放宽创业投资类基金的损失容忍度。其明确,依法合规充分履行决策程序、勤勉尽责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投资项目出现损失的,免于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有关损失按规定予以核销并做好账务处理。
此外,《管理办法》表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费用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依据基金考核评价结果情况予以核定拨付。基金管理费一般应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费基础,合理确定计提标准。基金管理费从基金收益或利息中支付,原则上不允许在本金中列支,如基金暂未产生收益或利息,可先从本金中预支,待基金产生收益或利息后补回。
基金存续期满后不得收取管理费。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黄顺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