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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有问题”,指赠予的USDT(泰达币)可能是赃款赃物。
有人会说,USDT,作为一种锚定美元的稳定币,本质上就是一串含有Token地址、转账记录等信息的区块链代码,怎么会变成赃款赃物?
没错,USDT作为一串代码,哪里有合法或不合法的说法,只能说购买USDT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从技术的角度,通过etherscan、tronscan等区块链浏览器可以查到,某些USDT从地址A转到地址B,仅凭这个信息无法直接判断这些USDT是否合法。
但通过Chainalysis、Elliptic等区块链分析公司可以进一步核查,地址A或地址B是否与已知的黑灰产涉案地址有关,如果有关,说明这批USDT可能来源于诈骗、赌博等违法所得,系不合法的赃款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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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批“有问题”的USDT,如果接收后就放在钱包里不动,一般不会有法律风险,因为接收者没有进一步的动作,单纯获赠没有侵犯相关法益。
但是,如果将这批USDT予以出金,根据接收者的主观明知情况,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一,若接收者明知,可能构成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如果该批USDT的资金来自毒品、黑社会、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非法集资等金融诈骗等七类上游犯罪所得,而接收者对此明知(知道或应当知道)又予以出金(有改变资金性质或来源的意图),则属于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项“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情形,以洗钱罪论处。
如果该批USDT的资金来自上述七类犯罪以外的其他违法犯罪所得,接收者对此明知(知道或应当知道)又予以出金(有掩饰、隐瞒资金状态的意图),则可能被认定为“掩饰、隐瞒”赃款赃物,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二,若接收者概知,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如果该批USDT的资金来自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犯罪所得,而接收者对此“概知”仍予以出金,则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这里的“概知”,指结合接收者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对赠予者的关系、获利情况、个人辩解合理性等因素,推定接收者虽然对该批USDT的资金来源并不明确知情,但大概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可能来路不正,进而持有一种放任的故意。
三,若接收者完全不知情,则可规避刑事风险,但可能面临财产追缴。
根据最高法《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可适用“善意取得”规则,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接收人善意(即对涉案财物性质不知情);(2)基于正常合法的商业交易活动;(3)接收人支付了合理的市场对价;(4)涉案财物已完成交付。
换言之,即便该批USDT系赃款赃物,若接收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正常的商业活动中以合理市场价格交易取得的,因符合“善意取得”规则,办案机关既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也不能追缴这批USDT或出金收入。
但是,若该批USDT系赠予关系,则意味着接收者系无偿取得,不符合“正常商业交易”和“支付合理对价”的条件,不构成“善意取得”。
此时,即便接收者对USDT的资金来源不知情,但仅能规避自身的刑事责任,无法对抗司法追缴。
实务中,办案机关通过USDT在虚拟货币交易所或线下OTC店铺的出入金记录、KYC、充值渠道等信息,就有可能追溯到末端的出金行为及后续资金流向,进而根据接收者的明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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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提醒一下,如果该批USDT的资金来源合法,但该批USDT系赠予者以美元、欧元等外币购买,接收者在明知的情况下兑换为人民币出金,则可能构成跨境对敲型“变相买卖外汇”,数额达到相应标准的,可能成立外汇类非法经营罪。
因此,对于不明情况的USDT,接收者或持有者最好是暂缓出金,或通过其他合规方式择机处理,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