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12月22日起,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资管”)旗下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因管理人变更,原由投资者、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与申万宏源证券资管签署的《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快速取现业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发生变更,即快速取现服务仍由申万宏源证券提供,申万宏源证券资管将原协议项下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至基金管理人。原协议将变更为投资者、申万宏源证券及基金管理人三方签署。新协议主要修订如下:
■
修改后的快速取现业务协议全文详见本公告附件。
若投资者已签署原协议,若不同意上述对原协议的修订,有权解除快速取现业务协议,即后续不再使用快速取现服务;若投资者继续使用快速取现服务的,即视为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快速取现业务协议。
投资人欲了解详细情况,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wsmu.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0-8588),咨询有关详情。
投资者应当充分认识快速取现业务是一种增值服务,不是必须履行的法定或合同义务。基金管理人、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流动性情况、基础账户规模变化、自身资金等情况对快速取现业务规则进行临时变更和调整,并履行告知义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2日
附: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快速取现业务协议
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快速取现业务协议
请投资者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并重点关注和理解免除或者减轻服务机构和管理人责任等与投资者有重大利害关系、个人信息处理的重要条款。免除或减轻服务机构和管理人责任等与投资者有重大利害关系、个人信息处理的重要条款已通过加粗的方式提示投资者重点注意。
投资者
个人填写: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服务机构
机构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
通信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联系人:殷星
联系电话: 021-33388230
管理人
机构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通信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联系电话:021-23261323
联系人:杨思奇
投资者自愿申请使用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天添利”)“快速取现”业务,为明确投资者、服务机构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经各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定义
天添利“快速取现”业务(以下简称“快速取现”业务或“T+0取现”业务)是指持有天添利份额的投资者,向服务机构申请“快速取现”业务时,投资者同意将其持有的天添利份额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转让过户给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向投资者支付份额转让价款,实现天添利份额对应资金的实时可取。
二、投资者、服务机构、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投资者通过服务机构交易系统购买的天添利份额,可以享受服务机构提供的“快速取现”业务,并同意按下列规则办理:
1、投资者向服务机构申请使用天添利“快速取现”业务时,投资者将限额范围内的“快速取现金额”对应的天添利份额通过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转让过户给服务机构,在份额转让交易完成后,由服务机构向投资者支付“份额转让价款”,实现天添利份额对应资金实时可取(可取资金到达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快速取现”业务办理时间为交易日的9:15-11:30和13:00-15:30,服务机构与管理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调整该业务办理时间,管理人、服务机构将以服务机构、管理人网站、APP公告等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前述调整事项。
2、投资者使用“快速取现”服务,需与服务机构、管理人签订本协议,且天添利状态设置为“开通”。
3、服务机构和管理人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协商一致后,可以对天添利“快速取现”业务单个投资者单笔和单日累计申请的金额及次数、全体投资者单日累计申请的金额设定上限或下限。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是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而后者是由宏源证券天添利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两次变更前后单个投资者单笔和单日累计申请的金额及次数、全体投资者单日累计申请的金额上限及下限保持不变,具体详见申万宏源证券官网中宏源证券天添利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公告。如有调整,服务机构、管理人将以服务机构、管理人网站、APP公告等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前述调整事项。
4、投资者申请使用天添利“快速取现”业务(即投资者通过“快速取现”业务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天添利份额)时,需要在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系统中提交快速取现申请,确定“快速取现金额”。快速取现金额、份额转让价款、转让份额与手续费按照以下规则确定并执行:
份额转让价款=转让份额×1元/份,
快速取现金额=份额转让价款-手续费
手续费由服务机构收取,“快速取现”业务暂不收取手续费。管理人与服务机构协商一致后可以调整手续费,服务机构、管理人将以服务机构、管理人网站、APP公告等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前述调整事项,公告后将按公告内容收取手续费。
5、份额转让完成后,已转让份额在快速取现日(不含)之前的收益由投资者享有,已转让份额在快速取现日(不含)之前的收益将在天添利收益分配日分配。已转让份额在快速取现日(含)之后的收益由服务机构享有。
6、服务机构与管理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对“快速取现”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快速取现”业务支持的三方存管银行、手续费、申请金额及申请次数上限或下限等服务内容)进行改进、调整,服务机构、管理人将以服务机构、管理人网站、APP公告等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前述调整事项。
7、投资者申请“快速取现”业务的,应遵守服务机构、管理人或监管机构规定的最低转让份额、交易时间等业务要求。“快速取现”业务单个投资者单笔下限为1000元,超过单笔下限的部分须为1元的整数倍。
(二)对于任何因为投资者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如遇司法机关要求冻结、扣划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投资者份额转让失败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服务机构、管理人因此而导致的损失,服务机构、管理人享有向投资者追偿的权利。投资者知悉并同意,若发生前述情况,服务机构、管理人有权冻结开通“快速取现”业务的投资者在服务机构账户体系中相应资金或资产,直至投资者通过场外方式将相应资金划付给天添利快速取现业务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后解冻。
三、风险揭示
1、“快速取现”服务非法定义务,提现有条件,服务机构可根据本协议暂停。
2、服务机构提供的天添利“快速取现”业务可以对单个投资者单笔和单日累计申请的金额及次数、全体投资者单日累计申请的金额设定上限或下限,服务机构可以不接受超过上限或低于下限的“快速取现”申请,超过上限或低于下限的“快速取现”申请将会产生失败的情形。
3、服务机构提供的天添利“快速取现”业务暂只支持部分存管银行,投资者的存管银行不是天添利“快速取现”业务支持的存管银行的,“快速取现”申请将会产生失败的情形。具体天添利“快速取现”业务支持的存管银行见服务机构、管理人网站公告。
4、服务机构变更天添利“快速取现”业务支持的存管银行可能造成投资者“快速取现”申请的失败。
5、天添利“快速取现”业务交易申请需在规定的“快速取现”业务办理时间内提交,超过业务办理时间的申请将会产生失败的情形;“快速取现”业务申请通过后,投资者须在当日16:00前发起银证转账转出快速取现的资金。否则,会产生投资者当日快速取现的资金再次参与天添利份额的情形,且投资者该笔当日快速取现的资金不享受当日天添利份额的收益。
5、投资者的“快速取现业务”申请确认后不可撤销。
7、服务机构可能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服务机构天添利“快速取现”业务自有资金账户因特殊原因导致服务机构资金无法划转,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造成服务机构不能履行职责。
8、服务机构、管理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因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导致投资者的快速取现业务资金划转异常。
9、如遇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发生等管理人、服务机构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管理人、服务机构无法履行协议的风险。
10、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与最新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有冲突的,服务机构、管理人有权暂停、调整或终止本协议项下的服务。
11、因投资者提供的相关交易账户(含资金账户、基金账户等)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者由于司法或其他原因而进行了账户冻结、扣划或销户,导致管理人、服务机构无法履行协议的风险。
四、法律适用条款
(一)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行业惯例。
(二)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准则相抵触,投资者、服务机构、管理人应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准则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三)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协议之必备条款,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资者、服务机构、管理人已认真阅读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并同意遵守:
1、投资者、服务机构、管理人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反商业贿赂和商业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各方都理解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投资者、服务机构、管理人各方均不得向一方、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物质或者非物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房产、股权、支付凭证(如购物卡、消费卡、提货券等)、实物、有价证券、旅游、宴请、赞助、工作安排等,或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但如该等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且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
3、投资者、服务机构、管理人确认,本协议任一方均严格禁止己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本协议任一方经办人员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该方内部规章制度的,都将受到该方内部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投资者、服务机构、管理人均反对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各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履行本协议,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各方同意按照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和相关监管政策的规定办理。
五、争议的解决
投资者、服务机构和管理人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上述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六、免责条款
(一)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发生等管理人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服务机构、管理人无法履行协议的,服务机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因投资者提供的相关交易账户(含资金账户、基金账户等)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者由于司法或其他原因而进行了账户冻结、扣划或销户,导致服务机构、管理人无法履行协议的,服务机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叁份,从投资者签署协议时生效,投资者于服务机构交易系统中对本协议的确认视同签署。
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交易所交易规则、自律组织规则的规定相抵触,应按有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交易所交易规则、自律组织规则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服务机构、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变更本协议内容或快速取现业务规则的,将以服务机构、管理人网站、APP公告等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前述调整事项;投资者在公告后继续使用快速取现服务的,视为投资者接受该变更。
投资者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内容,自行承担本协议的业务规则和业务风险。
本协议应由投资者本人签署,当投资者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在服务机构、管理人指定的网上交易系统或交易客户端通过自己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后,点击确认并同意本协议的行为,与在纸质协议上手写签名或盖章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协议,投资者对此予以承认并无异议。
投资者签字/盖章:
服务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盖章)
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2月2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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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自2025年12月22日起,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简称“本基金”)。对于未解除《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原集合计划持有人,则视为同意将其持有的原集合计划份额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自动转为本基金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已签署《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快速取现业务服务协议》,变更为本基金基金份额后可以继续使用快速取现功能,无需另行签署变更后的快速取现业务服务协议。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拟新参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在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前,需进行签约,即指投资者充分了解本基金并通过销售机构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相关协议。投资者签约后,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通自动申购、自动赎回本基金的权限。投资者申请解约的,由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解约申请,申请确认后将自动触发解约投资者持有的基金全部份额的赎回指令,通过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全部赎回基金份额,同时销售机构为其关闭自动申购、自动赎回业务。本基金可实现快速取现功能。销售机构办理新增签约和快速取现的业务安排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如果销售机构暂不支持新增签约,未签约的投资者则无法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如果销售机构暂不支持快速取现,已签约的投资者则无法办理本基金的快速取现业务。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为投资者提供包括手动申购及自动申购的申购方式,具体以销售机构安排为准。其中,投资者签约后,无需手动申购操作。自动申购是指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基金份额指令,将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通过在销售机构处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自动申购的操作。
投资者在签约时设置证券资金账户最低保留额度,在日终自动申购时,超过最低保留额度的资金才能用于自动申购基金份额。T日日终,销售机构柜台系统自动生成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的指令,以符合条件的资金申购本基金份额。管理人可根据交易规则等实际情况,确定投资者资金申购本基金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 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赎回,账户中最低基金份额不限。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除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若出现上述(1)、(2)情形的,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1%(不含)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具体征收方法届时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为投资者提供包括手动赎回及自动赎回的赎回方式,具体以销售机构安排为准。其中,手动赎回的投资者可于T日15:00前通过在资金账户中设定资金保留额度的方式进行预约赎回基金份额。自动赎回是指投资者在交易时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时,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基金份额指令,将基金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
投资者可通过在销售机构处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自动赎回的操作。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柜台系统进行证券买入、申购、配股、行权等操作时,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基金份额指令,将基金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如果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资金不足,将自动触发生成基金份额赎回指令,通过销售机构技术系统全部或部分赎回本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 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无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管理人新增或变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时,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个交易日披露上一交易日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如遇法定节假日,将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交易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org.cn/fund)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或 021-962299
公司网址:www.swsmu.com
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等相关事项的具体规定请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上述业务的有关规定为准。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份额不等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2日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2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资管”或“原管理人”)已就旗下2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详见“一、产品变更信息”)变更管理人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转型变更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分别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于2025年12月15日表决通过了前述议案,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同日起生效。根据业务实际交接情况与安排,自本公告发布日即2025年12月22日起,前述申万宏源证券资管旗下2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正式变更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产品变更信息
(一)产品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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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变更涉及的《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修改要点
上述2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修订要点包括:
1、变更管理人:由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变更产品名称等基本信息:由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代码:970191)变更为申万菱信天天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代码:026122);由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代码:970187)变更为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代码:026123);
3、变更产品类别:由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货币市场基金;
4、变更存续期:上述2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变更为本集合计划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本集合计划自2025年12月31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变更为“不定期”;
5、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实际运作及完善表述相应修改法律文件。
上述2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修订已在申万宏源证券资管于2025年11月11日发布的《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及提示性公告中详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变更注册后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查询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二、变更注册后的基金合同生效安排
1、自本公告发布日(即2025年12月22日)起,上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本公司旗下公募基金,变更注册后的基金合同生效,原《资产管理合同》失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即2025年12月22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变更注册后的申万菱信天天增货币市场基金、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已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者可登录查阅。
2、根据申万菱信证券资管发布的2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在2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获得通过后,对于已通过销售机构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上述2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投资者,如未在本公告发布日前向销售机构申请解除《资产管理合同》,将视为同意其持有的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结转为相应的申万菱信天天增货币市场基金、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
申万菱信证券资管2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因涉及管理人变更,对于已与原管理人和服务机构签署了上述2只集合管理计划快速取现业务协议的投资者,如未在本公告发布日前向销售机构申请解除《资产管理合同》,则视为投资者同意原管理人将快速取现业务协议的权利及义务将概括转让至本基金管理人(即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者原签署的快速取现业务协议在申万菱信天天增货币市场基金、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项下继续有效,不需要另行与本基金管理人签署快速取现业务协议。
申万菱信天天增货币市场基金、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拟新参与申万菱信天天增货币市场基金、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申购、赎回的投资者,需通过销售机构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对应基金的《基金合同》,投资者签约后,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通申购、赎回该基金的权限,投资者方可参与该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销售机构办理新增签约的业务安排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如果销售机构暂不支持新增签约,未签约的投资者则无法办理前述2只货币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特别提示投资者关注,由于申万菱信天天增货币市场基金、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可通过在销售机构处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自动申购与自动赎回的操作。该种情形下可能存在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自动申购上述货币基金基金份额导致投资者资金无法及时取出的风险。
3、申万菱信天天增货币市场基金、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将延续销售服务费0%的优惠,费率优惠如有变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4、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上述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安排,敬请投资者关注。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0-8588)咨询相关事宜。
三、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份额不等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