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毛某某在慈溪租用办公地点,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投资虚拟数字货币项目为由,承诺高额回报,向陈某、徐某、周某等多人非法吸收“投资款”共计1200余万元,造成实际损失470余万元。2016年10月,毛某某在明知虚拟数字货币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下,仍继续骗取陈某、徐某“投资款”253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逃匿。
毛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时被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本案暴露出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特征:以高回报为诱饵、针对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后期演变为直接诈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消费者一旦参与,不仅可能面临资金损失的风险,还可能因参与非法金融活动而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应高度警惕所谓“零风险高收益”项目,避免因贪图高利而陷入非法集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