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冠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一、部分员工未按公司要求向你分公司报备个人创建的营销微信群和个人公众号。
二、部分员工未经公司审核,通过个人公众号发布包含期货行情分析、客户招揽等信息的文章。
三、部分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资格的员工,向客户或其他群体,发送期货资讯信息、行情分析、交易建议。
四、员工展业行为留痕不完整,合规监控不足。
上述事实反映出该分公司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冠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网站显示,冠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公司总部设在北京。
来源:读创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