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掉馅饼?小心是陷阱!
跑跑腿取下快递
就能获得几百元的“佣金”
这样的“好事”找上门
你真的敢接吗?
醒醒!
这可不是什么致富之路!
而是成为诈骗分子帮凶的歧路!
▲现场查获的包裹与黄金制品
近日
湘江新区公安局刑侦大队
联合天顶派出所、望城坡派出所
经过缜密侦查、精准研判
侦破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打掉一个为诈骗分子服务的“车手”窝点
抓获嫌疑人4人
现场查获包裹19个、黄金476克
▲佯装成快递员代取包裹的“车手”
时间回到8月15日
刑侦大队查获线索
诈骗分子诱导多位受害人
将克数不等的黄金邮寄到了
辖区2处固定的快递驿站
并有“车手”前往领取
刑侦大队迅速开展调查
精准锁定4名“车手”身份
并联合天顶派出所、望城坡派出所
将佯装成快递员取包裹的
王某、李某、郑某3名嫌疑人抓获
另一嫌疑人周某于19日主动投案自首
▲“车手”与上线部分聊天记录
经查
该4名“车手”为谋取利益
在明知包裹内系诈骗赃物的情况下
仍受“上线”指使协助领取包裹
并自行购置熔金装置
将受害人邮寄的金豆、金首饰等
提炼成纯金交付“上线”
▲熔炼后的“黄金豆”
目前
4名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进一步侦办当中
退赃挽损工作正在同步开展
476克黄金将陆续返还至受害人手中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广大群众千万要提高警惕
凡是以各种理由要求大额取现或购买黄金
并当面交付给指定人员
或运送到指定地点的
都是诈骗
明知是诈骗团伙仍帮助“取现”
实质是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等
违法犯罪团伙进行“洗钱”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请广大群众切勿因蝇头小利
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转自 | 湘江新区公安局
来源:长沙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