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2003发布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修正,将第二十条的“征用”改为 “征收”。
Q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中的职责是什么?
A
《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Q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需符合哪些条件?
A
《办法》第十条: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Q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需提交哪些材料?
A
《办法》第十一条: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Q
哪些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
A
《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Q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争议案件时应遵循什么调解原则?
A
《办法》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来源:自然资源
金昌自然资源
金昌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