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6月1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其中提到,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发挥基金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积极对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出资参与政府投资基金。
政府出资设立基金要充分评估论证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设立省级或市级基金应报同级政府批准。县级政府应严格控制新设基金,财力较好、具备资源禀赋的县(市、区)如确需发起设立基金,应报市(州)政府审批。
各级政府投资基金要坚决防止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避免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市(州)、县(市、区)新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由市(州)财政部门统一报省财政厅备案。
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但基金可按市场化原则对同一项目集合发力、接续支持。
设立同类基金较多、投资领域明显交叉重合的,在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前提下,鼓励推动基金整合重组,增强规模效应,更好服务政策目标。
对因缺乏产业基础、资源禀赋等导致政策效应不明显或募资、投资进展缓慢的基金,推动其通过优化投向、市场化退出等方式积极提升效能。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级政府投资基金,严控新设基金,推动优化整合已设基金,明确直接管理或委托管理的职责划分,强化统一运作管理。
各地要严格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要求,不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
鼓励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并购基金等,拓宽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渠道。
严禁各级政府通过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进行出资,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出资或者垫资。
鼓励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提升基金管理人投资积极性。
各部门要充分尊重政府投资基金发展规律和项目投资特点,依法合规履行监管职责,不以行政手段干预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和具体项目投资决策,不得影响基金正常投资运作。
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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