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1月23日讯(记者 陈勇)当“区块链”“去中心化”成为热词,一些不法分子也披上高科技的外衣,编织着新的“暴富陷阱”。近日,宿迁经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

被告人周某在参与其他虚拟币传销项目遭受损失后,为挽回损失,主导开发了名为“CRD”的虚拟币项目。并将原项目中部分会员持有的虚拟币折算成约40万元人民币,作为新项目的启动资金。
该项目宣称其虚拟币“由海外基金会发起,基于BSC智能链发行”,并鼓吹“多重收益”“亮点突出”等特征,以高回报为诱饵,诱使他人加入,并在无任何实际投资经营项目的情况下,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购买虚拟币以获得加入资格。
为激励会员不断发展下线,平台设置了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两种模式,静态收益要求用户投资,每日可获得投资额1%的收益。动态收益即“拉人头”奖励,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CRD”平台总用户数量3858个,会员层级深度15层。用户充值数值合计426万余USDT,兑换人民币达3016万余元。被告人周某获利1520USDT,尚未提现又重复投入平台。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组织、领导以投资返利等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或者变相缴纳入门费为条件,获得返利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综合全案情节,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宿迁经开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孔珊珊提醒广大公众,无论外表如何翻新,传销活动均具备“缴纳入门费”“拉人头”“按人头计酬”等特征。凡是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主要返利依据的,均应高度警惕。
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投资需谨慎,守好“钱袋子”,切勿被华丽的包装和虚高的承诺所迷惑,脚踏实地才是通往财富的正道。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