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四川广安岳池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某通信营业厅的一名员工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图据IC photo
据悉,2024年1月至5月期间,某通信营业厅员工梁某在网络搜索获知,把公民手机号码以及验证码提供给他人注册各种App账号,就能获得佣金。于是,梁某利用其工作之便,以帮助客户操作手机为由借机获取号码,再趁客户不注意,将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发到各类软件推广微信群,赚取每条6元至27元不等的佣金。短短5个月,梁某以此非法获利24880.3元。
案发后,梁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主动退赃,接受处罚。检察机关以梁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岳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梁某系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依法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梁某坦白、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相关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对梁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官提醒,每位公民都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对个人手机号、住址、身份证号等敏感信息的收集与权限索取,应坚持“非必要不提供”的原则,提高警惕性。同时,社会各界都应自觉恪守职业道德,严守法律底线,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