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私募”)联合东莞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东莞松山湖科学城集团有限公司发起设立东莞产业链发展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母基金”或“本基金”)。本基金规模15亿元,聚焦人工智能(AI)与电子信息、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新材料、高端制造与机器人等领域,投向全国范围内的优质子基金,助力优质产业落地东莞,推动东莞产业转型升级。
一、遴选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统一遴选工作规则、遴选条件、评分标准来进行衡量审查,保证所有同等条件下的应征管理机构机会平等。
(二)依法依规原则。遴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及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基金管理机构遴选工作。
(三)遵循市场规律原则。遵循市场规律,拓宽遴选渠道,选择与基金投资方向相匹配、管理资质优、管理能力强、投资经验丰富的优质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合作。
二、母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规模:15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
(四)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
(五)存续期限:存续期10年,其中:投资期5年,退出期5年。
(六)投资模式
1.母基金认缴出资额中可用于投资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70%投资于子基金。
2.母基金对单一子基金的认缴出资额不应超过该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母基金对单一子基金的认缴出资额不超过母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
(七)投资方向
人工智能(AI)与电子信息、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新材料、高端制造与机器人等相关领域。
(八)运管方式
母基金对子基金按照如下方式运管:
1.子基金由管理机构依据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决策,子基金管理机构是子基金投资管理的责任主体。
2.母基金有权对子基金加强管控,包括委派观察员、投委会委员或咨询委员会委员等。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要求
(一)运营资质
子基金管理机构(指担任子基金管理人的机构或其归属的“集团化”基金管理机构总部,下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
2.最近三年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职业操守,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控流程,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能够开展高效的投后管理及优质的增值服务;
4.优先考虑满足以下条件的管理机构:
(1)有出色投资记录、行业或综合排名在前50名(可参考清科等第三方知名机构近三年发布的相关行业或综合排名);
(2)拥有国家级基金、国家级参股子基金管理经验,或者能引入国家级基金合作方的;
(3)拥有央企或重点国企背景资源的;
(4)拥有上市公司资源、行业龙头资源或其他深厚产业资源的;
(5)拥有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等资源的。
(二)团队情况
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子基金的管理团队应符合以下条件:
1.子基金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
2.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为子基金配备稳定的专职团队,有3年以上从业经验的专职团队成员数量不少于5名,至少有3名彼此之间有2年以上合作经历;如子基金管理团队未针对子基金组建专职团队,而安排管理机构现有团队作为专职团队对子基金进行管理的,现有团队还需满足:近一年内不存在管理团队成员大量离职等情况,拥有良好稳定性;
3.优先考虑可承诺委派专职管理团队成员常驻东莞办公的基金管理机构。
(三)投资能力
子基金管理机构及为子基金配备的核心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子基金管理机构累计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认缴规模不低于10亿元;
2.子基金管理机构或配备的核心成员至少具备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不含战略配售及PIPE项目),成功案例指所投项目以IPO、并购、回购、清算、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80%以上退出,且退出部分年化收益率不低于10%;
3.子基金配备的核心成员(拟任子基金的关键人士及专职高管)具有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累计管理的基金产品不少于3只;
4.核心成员的历史业绩确保真实可核查,核心成员应在相关基金曾担任关键人士或委派代表,或在申报管理机构及或其关联私募机构、曾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中担任负责投资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内控机制
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公司治理、内控机制等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备严格科学的项目遴选机制、投资决策机制、投后管理机制、激励约束机制、资产托管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特别安排
子基金管理机构为央企、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产业资本、院所高校或其实际控制的管理机构的,可对第三条投资能力相关条件进行适当放宽,具体以母基金有权机构的最终决策意见为准。
四、子基金设立要求
(一)投资领域与方式
各类子基金围绕东莞重点发展产业,以及中信集团实业板块产业链与战略新兴产业,主要向人工智能(AI)与电子信息、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新材料、高端制造与机器人等相关领域开展股权投资。
(二)组织形式:子基金应采取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三)注册地:子基金可注册在东莞市域内,或东莞市域外的其他地域。
(四)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且不超过母基金的剩余期限。
(五)出资能力
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对子基金的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1%。
(六)基金规模
原则上,单只子基金总认缴规模不低于3亿元。
(七)募资能力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向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申请新设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原则上应提供意向投资人出具的金额不少于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50%的出资承诺/出资意向函(不含母基金出资部分)以及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
(八)返投要求
子基金、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所管理或控制的其他私募基金或相关实体(合称“返投认定主体”)应严格遵守母基金的返投要求,投资于东莞市的金额累计应不低于母基金出资额的1倍。具体计算口径包括:
1.直接投资注册于东莞市内的企业,返投认定金额按返投认定主体对该企业的实际投资金额计算;
2.投资注册地位于东莞市外的企业,但该企业在东莞市内拥有、设立子公司,且返投认定主体投资该企业的资金是专项用于该企业在东莞市内的子公司,返投认定金额按投资金额计算;
3.返投认定主体引入东莞市外企业落地东莞市内,且在东莞市内注册并有实体经营活动的,采用此种方式的,需证明返投认定主体对前述招商引资情形发挥关键作用,返投认定金额按项目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额或企业注册资本(以孰高者为准)计算;
4.其他由母基金及相关方认可的情形。
(九)项目储备
为提高子基金设立运作效率,子基金管理机构在申报时应向母基金提供储备项目,子基金对储备项目的拟投金额应不少于子基金总规模的40%或子基金申请母基金认缴出资金额的1.5倍。储备项目与子基金投资策略和领域相匹配,并须清晰阐述对东莞市产业发展的贡献度。
(十)业务协同
原则上,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积极协同母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开展业务。在子基金存续期间,每年向母基金推荐满足母基金管理机构要求的优质项目,并向母基金开放跟投额度。其中,项目可投资金额及跟投额度原则上不低于母基金对子基金认缴出资规模的50%、数量不低于5个;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尽早推荐项目,以确保母基金管理机构能够同步推进研判工作;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尽最大商业努力,根据母基金管理机构的需要,帮助对接项目、安排投资团队交流行业观点等。
(十一)管理费率
原则上,子基金管理费率最高不超过实缴规模的2%/年。
(十二)设立时限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承诺自中标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子基金的工商注册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工作,否则,中标通知失效。
(十三)收益分配与亏损承担
子基金按照“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当基金出现亏损时,由各出资人共同承担,母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基金收益分配可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进行,也可根据基金实际情况由各出资人协商确定。
(十四)投资限制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投资。
(十五)信息披露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定期披露基金运营情况,并提供基金季度、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以及财务报表、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基金年度银行托管报告等资料。发生重大事项需及时向母基金报告。母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十六)提前退出
母基金将在子基金协议中作出约定,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母基金有权暂停出资或要求退出:
1.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开展投资业务;
2.子基金管理机构自中标之日起1年以上,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子基金设立手续;
3.母基金首期出资款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
4.子基金投资方向严重偏离政府产业导向;
5.子基金未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对子基金的运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子基金无法整改;
6.子基金(包括相关返投认定主体)未能完成母基金的返投考核要求,且未能与母基金就缓释措施协商一致;
7.其他不符合子基金协议(章程)约定情形。
母基金出资依据本条规定提前退出,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出资人应当予以配合。
(十七)专职管理
中选的管理机构原则上应作为专职实体对子基金进行专职管理,应明确以往管理基金与本次申报子基金关系的处理原则。中选的管理机构与母基金在签署本次申报子基金合伙协议前不得新设立相同性质的基金。中选的管理机构应隔离多只基金之间关联交易的风险,对潜在的在管基金与拟设子基金间的利益冲突做出合理安排。
(十八)专注度要求
中选的管理机构在完成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70%的实际投资之前,不得设立和管理相同策略、相同阶段、相同地域的其他基金。
(十九)份额调整
子基金在后续运作过程中因其他投资人合伙份额的退伙、减资等份额变更导致母基金出资超过约定的认缴比例,母基金有权及时调整缩减认缴出资额,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二十)投后监督管理
中选的管理机构须积极配合母基金的投后监督管理,包括对子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五、遴选程序
子基金管理机构由母基金管理机构公开遴选。
遴选程序包括:
(一)发布公告;
(二)材料初审:对申报材料完整性、内容全面性、方案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排除不符合基本要求的申报方案,确定初选机构名单;
(三)尽职调查:对初选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着重对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历史业务、组织架构、专业化经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法务、业务等重要信息进行全面核查;
(四)专家评审:组织评审专家组全面审查管理机构申报材料,通过听取尽职调查汇报、申报机构现场问询等方式,进行综合性判断和评分,确定候选管理机构名单;
(五)决策流程:母基金管理机构履行决策流程后确定遴选结果;
(六)结果公示:遴选结果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申报方式
(一)请按照本公告要求开展子基金管理机构申报工作,并按照附件要求准备详细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统一汇编成册,相关用印、格式、封面和装订要求详见附件。
(三)申报材料汇编一式叁份,报送至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15层中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报材料汇编用印后扫描件及word电子版请同步发送至邮箱dgcyl@invest.citic。
联系人:邱先生 010-64669932
来源:中信投资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