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就“特朗普关税案”作出裁决,以6︰3的投票结果裁定特朗普政府依据1977年《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征收关税的行为违反宪法,使其第二任期核心经济政策遭受重挫。该裁决由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撰写,得到三名自由派大法官和特朗普第一任期任命的两名保守派大法官的联署支持。该裁决并非剥夺特朗普的关税工具,而是为其行政越权行为“踩刹车”,本质在于制衡总统行政权,而非评判关税政策本身的取向。特朗普及其政府采取“硬扛”姿态,谴责最高法裁决是“国家耻辱”,并立即调整依据,援引《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重启全球15%的临时关税。
依据IEEPA征收关税违宪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明确将关税等征税权赋予国会,美国开国元勋汉密尔顿称其为“支撑联邦的核心权力”。随着全球贸易格局复杂化,国会因决策繁琐,通过贸易立法将部分关税裁量权委托给总统,形成“国会授权、总统执行”的模式。2025年4月,特朗普援引IEEPA中“监管交易”的概括性条款,推出“解放日”全球关税,冲击国际贸易秩序,引起大量法律纠纷。
在“特朗普关税案”中,多数意见认为,征税权属于国会,宪法对此做了清晰划分,除非有国会“清楚而明确”的授权,总统不得擅自扩张行使。最高法院的多数派指出,无论IEEPA的立法目的、文本还是历史实践都与关税无关,其本意在于授权总统在海外政变、恐怖主义等紧急状态下冻结资产、封锁交易以实施制裁,文本并未涉及征税,且半个世纪以来美国历任总统均未依据该法征收关税。因此,特朗普实施的大规模全球性关税超出以往任何授权,构成对总统关税权的“颠覆性扩张”,违反宪法。
多数意见进一步援引最高法院在2022年所确立的“重大问题原则”。该原则要求,当行政机关试图依据模糊或概括性授权实施全国性、经济或政治影响重大的政策时,法院应推定国会未授予如此广泛权力,行政行为必须依赖明确、具体的授权。由此可见,IEEPA中的“监管交易”概括性条文不足以支撑特朗普全球性关税,其扩张性解释实质上将国会征税权转移至行政部门,构成越权。
最高法院的裁决并未否定总统在法定授权框架下征收关税的权力,而是明确了权力来源与宪法边界,否定了基于IEEPA征收关税的合法性。该裁决不评价关税政策优劣,而在于维护权力分立,防止总统通过扩张解释模糊条款侵蚀国会征税权,凸显司法在行政权与立法权之间进行制度性调适的功能,彰显以权力制衡为核心的司法克制立场,旨在维护美国宪制秩序与国会财政主导权。
2026年2月20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在最高法院裁定其关税政策违法后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他将签署一项命令,依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对全球商品加征10%的进口关税,为期150天,以取代被最高法院认定违宪的一些紧急关税。
特朗普政府启用替代工具
对于将关税置于经济民族主义政策核心位置的特朗普而言,最高法院的裁决无法终止其关税战略,只有可能迫使其回归既有法定授权框架。在现行法律体系下,美国总统仍拥有多种可操作工具,主要包括《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1974年贸易法》第201条、第301条与第122条,以及《1930年关税法》第338条。依其授权逻辑与适用场景,大体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国家安全型工具,以《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为代表,依据“国家安全例外”原则,允许总统在商务部调查后对特定产业实施关税或配额措施。该机制税率上限与期限弹性较大,符合“产业安全优先”的政策取向,并已有钢铝关税等实践先例,但须经历最长270天的行政调查,且通常针对特定行业而非特定国家,程序成本与司法审查风险相对较高,本质上属于在国家安全框架下对贸易领域的有限行政介入。
第二类为产业救济型工具,包括《1974年贸易法》第201条和第301条。第201条针对进口激增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严重损害,强调调查、听证与阶段性减让安排,税率与期限均受约束,行政裁量空间有限,具有典型的保障措施性质。第301条则针对他国“不公平贸易行为”,税率无明确上限,可对单一国家广泛加征关税,是近年美国对华贸易措施的主要法律依据,但需经过贸易代表办公室调查与磋商程序,且与多边贸易规则长期存在张力,体现美国将国内贸易治理逻辑外溢至对外经济关系的制度路径。
第三类为对外报复型工具,包括《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和《1930年关税法》第338条。前者以纠正国际收支失衡为基础,实施程序最为迅速,但15%的税率上限与150天期限决定其仅具过渡性,若长期适用,仍需国会进一步授权。后者则源自大萧条时期,允许总统对歧视性贸易行为实施报复性关税,虽无需预先调查,但法律基础陈旧、争议较大,且缺乏实践先例,一旦动用将面临显著法律与政治风险。
总言之,美国的所谓“关税工具箱”实为国会通过分散授权向行政部门转移贸易裁量权的制度组合,涵盖国家安全、产业保护、谈判与金融稳定等不同功能层级,使美国在和平时期亦能持续施加贸易压力。此次最高法院裁决的意义在于将关税政策由“紧急权力驱动”回归“法定程序驱动”,即关税措施须明确授权与程序规范。虽然政策灵活性有所降低,但从宪政结构看,却是维持权力分立与立法财政权的重要制度保障。
将面临“退税诉讼潮”
此次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使争议由贸易政策层面迅速转化为财政与司法问题。关税一旦被判定违法,即构成非法征收。依照美国的司法传统,政府不得保留非法取得之款项,因此已缴纳关税的进口企业具备请求返还的法律基础。正如卡瓦诺大法官所言,随着企业陆续提出退税申请,行政复议与联邦索赔诉讼将导致司法体系“一团糟”,可能引发持续数年的“退税诉讼潮”。
首先,程序结构本身将放大案件数量。若财政部门采取逐案处理路径,企业需分别向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提出申诉,并可能进一步诉至国际贸易法院及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每一份报关单均可能形成独立案件,数量或以万计。法院不仅需判断关税合法性,还须审查纳税主体资格、申报时间及适用范围,其复杂程度显著高于一般税务争议,将造成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
其次,赔偿范围将成为核心焦点。企业可能主张除本金外还应补偿利息及资金占用损失,而政府则可能以财政稳定为由限制赔付。利息是否属于当然救济、起算时点与利率标准等问题均需逐案裁量,易形成分歧判例并引发进一步上诉。
最后,国会事后追认关税的可能性较低,意味着司法难以通过立法消解争议,裁判结果将直接影响联邦财政负担。数千亿美元规模具有明显的宏观经济效应,法院既要坚持“非法征税应予返还”的法治原则,又须避免集中退税冲击财政秩序,只能在宪法救济与制度稳定之间寻求平衡。
因此,本案的真正考验不在贸易领域,而在司法能力:法院需在海量诉讼、重大财政后果与宪法原则之间形成可持续的裁判安排,其处理方式直接关系到公众对法治与国家信用的信赖程度。
影响国会关税立法与中期选举
“特朗普关税案”的裁决将关税权力的宪法重心重新置于立法部门,并直接重塑国会关税立法议程与2026年中期选举议题走向。该裁决并未否定关税政策本身,而是重构其决策机制,使贸易政策由行政主导转向“授权—监督”的立法博弈结构。在这一框架下,国会既成为关税合法性的来源,也充当着未来政策方向的关键约束者。
结合当前政治环境与民意结构,国会可能形成三种应对路径:其一,收紧总统裁量权,通过修订《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等条款,增加审批程序并限制适用范围与期限,以恢复财政权的立法控制。其二,维持现状,在两院极化格局下避免重大立法调整,使既有贸易工具保留但使用更趋审慎。其三,扩大授权,通过新立法赋予总统特定关税权限,但在现实政治条件下阻力较大。综合制度成本与政治可行性,维持现状或有限收权概率较高,广泛授权可能性较低。
本案对2026年中期选举的影响主要通过议题结构体现。多数选民将关税与生活成本、通胀及经济预期相联系,使原本以国家安全为核心的关税议题转入民生领域。在美国选举政治中,经济评价经由责任归属机制影响投票行为,行政政策争议则被政党竞争重新编码,成为动员与攻击行为的资源。民主党可借此质疑行政经济治理能力,共和党则需在支持总统与回应选区经济压力之间权衡,尤其在郊区与摇摆选区。
更为重要的是,这次裁决释放出清晰的制度讯号:美国经济治理正由相对稳定的政策协调模式转入高波动与高政治化并存的新阶段,关税不再只是贸易工具,而成为国内权力分配与选举竞争的接口。特朗普的政策冲动并未减弱,结合其执政风格,更可能借助其它法律条约、行政调查及谈判威慑等替代路径推进关税目标,在司法约束与国会博弈之间反复横跳、持续试探。
未来美国关税政策将呈现程序化与政治化并存的特征,其走向取决于国会党派结构与中间选民态度的互动,中期选举又将反过来界定授权边界,体现司法、立法、行政与民意的动态联动,世界贸易由此进入更具不确定性的时期。